1898年4月14日 (农历三月廿四),清政府与美国签订《粤汉铁路借款合同》。1898年4月14日,清政府驻美公使伍廷芳与美国美华合兴公司在华盛顿签订《粤汉铁路借款合同》十五款。
1900年7月13日又签订《粤汉铁路借款赎约》26款。两次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借款总额美金4000万元,年息5厘,9折实付,偿还期50年,以铁路财产为担保;工程由美华合兴公司承包,路成后每年给股份净利五分之一;借款本利未还清前,由美代为经理。1905年8月29日,在湖广总督张之洞主持下,议定了赎回该路权利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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