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历史网 > 中国历史 > 当代历史 >

聂树斌案再审判决全文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最高法刑再3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张焕枝,女,汉族,1944年12月13日出生,农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村。系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母亲。

申诉人聂学生,男,汉族,1945年8月1日出生,退休工人,住址同上。系原审被告人聂树斌父亲。

申诉人聂淑惠,女,汉族,1972年1月31日出生,教师,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系原审被告人聂树斌胞姐。

诉讼代理人李树亭,北京市天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聂树斌,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河北省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捕前住河北省获鹿县(现石家庄市鹿泉区)×××村。1994年9月23日被传唤,9月24日被监视居住,10月1日被刑事拘留,10月9日被逮捕。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聂树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2分别提出上诉。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聂树斌死刑。

2005年1月,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河北省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王书金,被河南省荥阳市公安机关抓获后自认系本案真凶。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2007年5月,申诉人张焕枝、聂学生、聂淑惠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多个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宣告聂树斌无罪。2014年12月4日,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本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本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建议本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报请本院审查。

本院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查意见进行了审查,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申188号再审决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照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审理期间,本院审查了本案原审卷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卷宗;赴案发地核实了相关证据,察看了案发现场、被害人上下班路线、原审被告人聂树斌被抓获地点及其所供偷衣地点,询问了部分原办案人员和相关证人;就有关尸体照片及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的审查判断咨询了刑侦技术专家,就有关程序问题征求了法学专家意见;多次约谈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听取意见,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多次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通知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2,其近亲属告知,康某2已去世,并表示不再参与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1994年8月5日17时许,被告人聂树斌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1,至石家庄市郊区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聂树斌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某1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头猛击康某1的头部、面部,致康某1昏迷后将其强奸,尔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某1的颈部,致其窒息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是: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在侦破此案时,根据群众反映将聂树斌抓获后,聂树斌即交代了强奸后勒死康某1的犯罪经过,并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作案现场及埋藏被害人衣物的地点,与现场勘查一致;聂树斌对康某1生前照片及被害现场提取物进行了辨认,确认系被害人照片及所穿衣物;聂树斌所供被害妇女的体态、所穿衣物与被害人之夫侯某某、证人余某某所证一致。据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聂树斌拦截强奸妇女,杀人灭口,手段残忍,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奸妇女罪、故意杀人罪。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因有被告人聂树斌多次供述,且与现场勘查吻合,供证一致,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一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妇女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聂树斌上诉提出,其年龄小,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一审量刑太重,请求从轻处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与一审判决一致。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的事实、情节正确,证据充分。聂树斌拦截强奸妇女,杀人灭口,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聂树斌所述认罪态度好属实,但其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不可以免除死刑。原判决对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对强奸妇女罪量刑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对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撤销对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量刑,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与故意杀人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聂树斌死刑。

本院再审期间,申诉人张焕枝提出,聂树斌系被错抓、错判,是冤枉的,请求宣告聂树斌无罪。主要理由是:(1)1994年9月23日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的口供缺失,怀疑因对聂树斌有利而被办案机关销毁。(2)聂树斌供述勒死被害人的花上衣,是从废品堆、三轮车上拿的,但三轮车主根本就没有丢花上衣,作案工具不吻合。(3)聂树斌根本没有作案时间。考勤表被办案机关提取了,应该入卷,该考勤表可以证明聂树斌1994年8月5日是否上班,没有考勤表就不能认定聂树斌有作案时间。(4)王书金自认真凶,且供述出案发现场有串钥匙,本案是王书金所为。

诉讼代理人李树亭提出,原审认定聂树斌强奸妇女、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宣告聂树斌无罪。主要理由是:(1)公安机关在没有掌握聂树斌任何犯罪事实和犯罪线索的情况下,仅凭主观推断,就将骑一辆蓝色山地车的聂树斌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对聂树斌采取的监视居住,实际上是非法拘禁。(2)不能排除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方式收集聂树斌有罪供述的可能性。(3)聂树斌供述、证人证言和尸体检验报告均不能确定案发时间,被害人遇害时间不明,原审认定的聂树斌作案时间事实不清。(4)原审认定的作案工具事实不清,物证彩色照片上的半袖上衣极大可能在原始案发现场并不存在,是侦查人员为印证聂树斌供述的作案工具而编造出来的物证。(5)现场勘查笔录无见证人参与,不符合法律规定;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不具有科学性,真实性、合法性存疑,原审认定被害人系窒息死亡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6)聂树斌1994年9月23日至9月27日的供述材料以及聂树斌的考勤表缺失,原办案人员的解释不合理,不排除公安机关隐匿了对聂树斌有利的证据。(7)证人余某某后来证明,被害人尸体被发现后公安机关立即展开调查,并形成了调查材料,但原审卷宗中余某某等人的多份初始证言缺失,去向不明,这些证言可能对聂树斌有利。(8)现有卷宗中存在签字造假等问题,不排除伪造或变造案卷的可能。(9)被害人落在案发现场的一串钥匙是本案中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隐蔽细节,聂树斌始终没有供出,使其所供作案过程真实性受到严重影响。(10)王书金异地归案后即主动交代了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特别是供述出案发现场所留的一串钥匙,且其供述的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过程以及抛埋衣物地点等都与本案情况相符,王书金的供述应视为本案出现了新证据,其作案的可能性远远大于聂树斌。李树亭还向本院提交了聂树斌的同学聂某某、仵某1、仵某2的证言,以证明聂树斌胆小、性格内向,思想比较保守,家庭经济状况较好,平时没有偷窃、打架等不良行为。

本文由网上采集发布,不代表我们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zgls/dangdailishi/20220909/9641.html

声明: 文中所以图片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可联系网站进行修改或删除。 历史网仅供爱好者学习交流,所有作品及文字版权于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用于商业及其他营利目的,责任自负!

本文链接: 聂树斌案再审判决全文公布

欢迎关注:【历史网】http://www.iobobo.com/




声明: 本站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站长,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QQ联系:569079209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微信号暂不提供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