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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女性改嫁被认可,明朝号召寡妇守节

宋代是贞节观念其全面确立的时期,但从观念确立到民间普遍执行,还有相当长的时间。因此在宋代,女性再嫁的合法性是受到认可的,比如范仲淹的母亲曾经改嫁;王安石因儿子罹患精神疾病而让儿媳改嫁;李清照还因改嫁所托非人,向官府告发丈夫的不法行为,并因此坐过牢;陆游的前妻唐婉亦曾改嫁;理学大家程颐还默许家族中的女性晚辈再婚。读中国古代历史,了解更多历史真相——

宋朝女性改嫁被认可,明朝号召寡妇守节

贞节牌坊

元代为响应部分汉臣的要求,官方对官宦人家的女子再嫁设定了一些限制,比如至少守制三年,改嫁权归属夫家,剥夺再嫁寡妇的财产继承权甚至陪嫁妆奁的处置权,但这些限制并没对妇女再嫁产生广泛的、实质性的影响。

明朝皇帝朱元璋是妇女守节强有力的支持者。洪武元年,朱元璋下诏:“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寡妇守节可为家庭争得旌表的荣誉,又可以免除差役,牺牲个把女子的幸福,全家族得利,多划算的买卖。从此之后,抱贞守节之风大盛,甚至出现了未嫁女子替死去的未婚夫守节的事情。明代二百多年间见于记载的节妇烈女达二千五百余人,约为此前两千年的二十倍。

朱明皇室,不但倡导民间妇女守节,本身还执行宫妃殉葬制。朱元璋死后46妃陪葬孝陵,朱棣死后16妃陪葬长陵,仁宗朱高炽殉5妃,宣宗朱瞻基殉10妃。一直到明英宗朱祁镇,才废除了这项残忍的制度。

清朝入主中原后,再次提倡和宣扬贞节观。《大清会典》规定:“三十岁以前守寡,至五十岁不改节者称节妇;殉家之难或拒奸致死者称烈妇、烈女;未婚夫死,闻讯自尽或哭声往夫家守节者,称贞女。”仅在福建,“闽南十三县明清两代守节的女性,明代三百零七人,清代六百三十三人。”

总之,古代女性在受教育、就业、财产继承、人身自由、择偶和再婚、参政议政方面,其权力与男性相比,是彻头彻尾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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